问题 | 公积金贷款还清后什么时候可以再用公积金贷款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一、公积金贷款还清后什么时候可以再用公积金贷款 关于是否可以立即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分。如果客户能够在当月即完成还款行为,并且在还款结束的前六个月份均未动用过公积金账户之中的资金,那么该客户将具备于下个月再次向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然而,对于那些在还款过程中或在还款结束的前六个月份曾使用过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的客户来说,他们必须在实际还清欠款之后等待额外的六个月份后才有权再次提出贷款申请。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第二十四条明确表述,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实属必要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有住房; 其次是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离休或退休; 再次是由于完全失去工作能力且已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还有因为出国定居的原因; 最后便是为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应付家庭负担之外的租金超过其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依据上述条例内容,符合条件的员工在第(二)、(三)、(四)类行为的行使中,可依程序提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而如果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已亡故或经法律宣判宣告死亡,则他们的继承人和遗嘱受赠者可依法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储蓄金额;若未找到合法继承人亦无遗嘱受赠者的话,则应将该员的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值余额纳入到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之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须前来咨询 为了获得所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需要首先前往贷款经办部门或者通过电话联系该部门,以获取详细的贷款信息以及咨询需要准备哪些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需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以及相关评估事宜 1.借款申请人必须携带必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文件,亲自前往贷款经办部门接受公积金贷款的初步审核。 2.如有必要,为评估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其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信用评估《授权书》。 3.贷款经办部门将根据相关程序要求,打印出相关的单据,并明确告知借款申请人之后应如何办理后续事务。 4.若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购买的房产进行评估,贷款经办部门的staff会为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是其委托人可以据此申领抵押物评估服务。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对于能否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倘若客户在上个月成功履行了其所有还款义务并且在过去六个月内未曾使用过公积金,那么他/她便具备在下一个月份继续提出申请的资格。然而,若在此期间有使用公积金的相关记录,就必须先行全部结清之后方可等待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第24条明确规定,例如购买房产、退休等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职工均有权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当员工不幸去世之后,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嘱指定的受益人也同样拥有提取公积金的权利。若没有合法的继承人或者遗嘱受赠者,那么剩余部分的资金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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