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房产过户给女儿,女婿有份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一、父母房产过户给女儿,女婿有份吗 当父母将房产转让予其女儿之时,女婿并非必然享有份额。若此不动产转移过程中,父母已明确表明仅将房产赠与其子女所有,则按照法律规定,该处房产将被视为女儿独自拥有的私人财产,女婿无权要求对此进行分割。 然而,若在展开房产转移流程之际,父母并未明确声明房产专属于自己的女儿,那么在女儿结婚之后,所得到的房产将会被判定为夫妇共有的财富,因此,在离婚程序中,女婿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对这部分房地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新政策是什么 新的法律政策规定,继承过户可以免征相应的契税。在父母将房产转过户给子女时,一共有三种不同的过户途径:一是通过赠与过户进行;二是采用买卖过户的形式;最后一个则为继承过户了。相较于其他两种情况,赠与过户的优势在于能够避免征收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然而,这种方法同样要求支付全额的契税及印花税。至于继承过户,其独特之处便是可以豁免契税,但需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文件、房产证的原件以及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完整资历表等相关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父母将自有房产转让予其女儿之过程中,女婿并不视为自动享有相应权益。倘若父母明确表明该房屋产权专属女儿所有,那么女婿便无权分享此份资产。然而,若在转让过程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说明,那么在女儿与女婿结婚之后,该房产有可能会被视为他们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离婚之时,女婿有权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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