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哪些情形不能用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哪些情形不能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保障取保候审功能落实的保证人需严格遵守特定准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内容:首先,保证人需要与案件无任何牵扯;其次,具备承担保证义务的足够能力;再次,享受政治权利的同时,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此外,保证人还需提供固定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若有任一情形,将导致此种担保机制无法在取保候审环节中得以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哪种条件最好取消 若无法满足以下取保候审所必备的各项条件,便有权利请求解除该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上述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便可依法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为确保取保候审措施得以有效实施,保证人必须严格遵循特定的准入门槛,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几个关键要素:首当其冲的是保证人必需与该案并无任何利益关联;紧随其后的则是具有充足的实力和能够履行保证责任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享有相关政治权益且人身自由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最后,保证人还需提供明确且稳定的居住地址以及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如若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则会使得这一担保方式在执行过程中的可行性遭受挑战,难以应用到取保候审环节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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