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时候申请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什么时候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在被羁押的被告人人选满足了前述法律条款所列明的任一条件之际,由他们自己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等人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亦或是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具体的申请时间,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上述相关机构的决策。若被告人人选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上述相关机构便有可能决定采纳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什么时候申请财产保全最合适 财产保全可以在民事诉讼活动之前、期间或之后的判决生效之前提出申请,若当事人在起诉之前进行了财产保全的,就应在人民法院实施该项保全措施之后的第30天内未能依法提出诉讼或是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会解除对相应财产的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时间点是在其已经满足了上文所列举的任何一个条件时,并且须由被告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等有权代表其意愿的人士向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的申请时间段,这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父母机关的决策等等因素的影响。如果被告人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那么上述相关机构就有可能会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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