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的成立与既遂标准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强奸罪的成立与既遂标准有哪些 强奸罪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为,行为主体实施了以暴力、恐吓乃至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女性进行性行为的行为。而在犯罪行为完成后,被称为“既遂”的标准则是指行为人已经成功地实现了与该名女性的性交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强奸罪的惩处方式可分为三大类别:基本犯罪行(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犯罪行(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以及特别加重犯罪行(即死刑)。对于已经构成既遂的罪犯,通常会按照基本犯罪行的标准予以量刑;然而,若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或者导致了极为严重的后果,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加重犯罪行或者特别加重犯罪行,并据此接受更为严厉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强奸罪得以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首先,犯罪者必须为已满十四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其次,犯罪人在主观方面需出于故意心态,其欲意便是通过强制手段与女性发生不道德性的关系; 再者,被侵犯的客体应为女性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性自主权; 最后,在客观层面上,犯罪者需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来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罪的认定必须符合行为人为达到强迫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目的而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这一重要要素。当该犯罪行为已经实现之时便标志着性行为的客观实质性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的刑罚幅度涵盖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等不同层次,具体的判刑程度则视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所产生的恶果综合决定。通常情况下,对于已遂犯的强奸罪按照基础档次进行量刑处理;然而,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那么其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加重处罚甚至是特别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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