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认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一、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认定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能否生效,主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首先是是否违背了公司内部章程的规定,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关于股权转让的事宜,那么其内容应作为先行考量,凡有股东将自己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时,该转让行为即视为无效。 其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文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非常重要,如若股东违反此条例进行股权转让,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确保已保障了其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否则很容易导致交易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就是特殊事项中,例如涉及到国有股的转让需要经过相应部门的接受和批准,否则同样被视为无效。因此,各位公司股东在执行股权转让事宜时,务必要仔细研究和掌握公司法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所有条文规定。只要细心遵循这些规范,就能避免因违反规定途径而导致的交易失败以及损失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未付全款是否可解除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所签订之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若其中一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按照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终止该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认定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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