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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离婚需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一、起诉离婚需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1、关于当事人是否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书,该法律亦有所特殊规定:

即若女方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在此期限内禁止提出离婚申请;

但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必要接纳男方的离婚诉求时,上述限制并不及于此。

2、任何提起离婚诉讼之人士,必然需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任何他方不得以任何身份作为起诉者进行诉讼活动。

比如说,双方的子嗣或父母便不能以自身的名义对夫妻离婚之事提起诉讼。

3、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完备的法定行为能力,依法不具有这种资格之人将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4、离婚诉讼的实施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基地及人民法院所辖权范围内。

(1)通常情况下,依据“控告者即被告人”的原则,即由被告人的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该案;

若被告人住所地址与其常驻地不符,则应由其常驻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倘若夫妻一方离家超过一年时间,而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时候,由原告的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3)如夫妻双方皆离家一年以上,对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之案件,则归被告经常居留地所属人民法院管辖;

若不宜由经常居留地所属法院管辖时,则由原告起诉时所在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需要回答哪些问题

1.双方相识于何时何地,经由何种途径得以结识,双方交往持续了多久时间,这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和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深厚的情感纽带。

2.询问双方何时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及婚后生育子女与否,这些都是能够体现夫妻感情状况的重要信息。

3.详细了解婚后夫妻间的情感交流状态,如关于家务分配、抚育孩子的具体事务处理方式,以及婚后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或纠纷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妇女孕期、产后以及终止妊娠期间,对于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实行了有限度的限制,唯独在此情况下,若女方主动提出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方可解除此项限制。2. 我国法定的离婚程序要求只允许婚姻当事人亲自发起诉讼,孩子或是父母皆无权代为提出。3. 在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之前,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将被视为不具备合法的起诉资格。4.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或常住地法院进行审理,但在特定情形下,如一方离开家庭长达一年以上,则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而当双方都已离开家庭超过一年时间,那么被告的常住地或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所在的法院便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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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6:5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