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需要检察院同意吗 决定是否予以取保候审的权力通常归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参与其中,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有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关于是否需要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则需视案件所处的具体阶段与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解除羁押措施候审事宜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完整地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再次,收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若未能获批,则需立即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最后,如果司法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他们将要求被取保候审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会告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策权力,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均有明确规定。其中,检察院有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并制定相关决策。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公检法三方皆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对于是否需要经过检察院审批这一问题,则要视具体案件所处的阶段及实际情况而定。因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并非所有的取保候审申请都必须经过检察院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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