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了追诉期的案件警方会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过了追诉期的案件警方会怎么处理 警方在确立某项刑事案件的立案后,若发现此案已逾越法定追诉期限,则有权依法予以撤销,而不对该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工作。其中,罪行的追诉期间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若犯罪行为呈现持续或连续的状态,则自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之。 当然,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启动的立案调查程序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涉案人员故意避开司法机关的侦查或审理,则此种情况将不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便跨越追诉期多年,仍可对此类逃犯采取法律制裁措施,以此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过了追诉期的故意伤害罪怎么处理 当犯罪行为存在导致触发法律规定追诉时效起点的可能性时,一旦此期间结束,普通情况下该刑事诉讼将无法再予以继续跟进; 然而,对于已经启动的调查行动,应视情况而定,适度地采取撤销措施、停止起诉进程或者暂时中止审判程序,亦或者对犯罪嫌疑方做出无罪判定。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那些确实需要且恰当的特定案件追踪行动,应当首先获得最高检查机构的严格批准同意后,才能展开相应的追踪工作。 另外,如果在案件追踪期限内,受害者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申请,但由于司法机关未能予以立案受理,在此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请注意,这一情况仅适用于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也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若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将会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撤案处理,并停止进一步的深度调查工作。刑事处罚的追诉时效通常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而对于持续或者连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则应自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如果涉及到的涉案人员有逃避司法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那么他们将不会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即便过去了许多年,仍然可以对其追究责任。公安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这类案件,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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