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哪些情况不可以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哪些情况不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被指定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人士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其自身与其涉案事项之间毫无关联性,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实际能力,享有政治权利并且人身自由未受任何形式的限制,同时还需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 若保证人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则不得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哪种条件最好取消 若无法满足以下取保候审所必备的各项条件,便有权利请求解除该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上述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便可依法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文规定,获指派担负保释担保责任者,须符合以下各项严格要求:即保证人自己既与待决事件无任何牵连关系,且具有确实能落实保证责任之能力;保证人应享有公民权利且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此外,保证人间必须有固定住处以及稳定的财务收入保障。倘若保证人不具备以上任何条件,则将无法承担取保候审的担保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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