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充协议在主合同什么时间签订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补充协议在主合同什么时间签订 在合同经双方签署并正式生效之后,如双方一致同意,是完全有可能进一步订立补充协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生效的合同若在某些关键要素上如质量标准、价款数额或支付方式、具体履行地点等等尚未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之处时,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 然而,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依据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或参照行业惯例来加以确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补充协议在哪些情况下没有效力 补充协议乃针对原合同时未详尽之事项,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全新情形而另行制定的契约条款。 以下是补充协议可能无效的几种情形: 首先,未经书面签字确认的补充协议因无法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被判定为无效协议; 其次,那些并非出自当事人本意的补充协议也将因其不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效力而被否定; 再则,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协议同样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应; 最后,如补充协议的实施将严重损害第三方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那么该等协议亦将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补充协议在主合同什么时间签订”,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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