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看守所是不是刑事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进看守所是不是刑事拘留 进入看守所的原因常常源于涉嫌刑事犯罪而需实施的强制措施,此举涵盖了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第八十条中明确指出,如遇到现行犯或重大涉嫌案件分子,只要存在法定情形,便可先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进看守所是不是严重了 关于被关押在看守所是否属于严重情况,需要依据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与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相比之下,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的人员一定要比关押在拘留所更具严重性。这是因为看守所通常是针对已被判定为刑事犯罪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囚犯所设立的封闭式管理机构,而拘留所则主要用于关押那些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员,其最大的关押期限仅限于15天。此外,看守所亦是负责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官方机构。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一年,或者即便剩余刑期也在一年以下但无法送往劳改场所执行的罪犯来说,他们也可被允许被监禁于此。在此期间,囚犯们仍然享有取保候审的权利。然而,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罪犯,他们同样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许可,他们不得离开当地市、县;其次,如果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之内立即向执行机关汇报;再次,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迅速且准时地到达指定地点;第四,他们禁止以任何形式阻碍他人作证行为;最后,他们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共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某人因涉及刑事犯罪被公安局隔离审问,那么他们便会被强制关押至看守所里。这种措施中就包含了暂时性地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具体来讲,刑事拘留就是由当地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可疑的或者明确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临时性的羁押手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先进行拘留。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关押在看守所内也可以视作是刑事拘留的一种表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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