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哪里接收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哪里接收 对已被拘留者实施取保候审的接收地点通常为看守所。假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已向司法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且填写完取保候审申请表格,若经过司法机构审核同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么看守所将依照相关批准文件签章确认并释放被拘留者。而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通常是犯罪嫌疑人的常住地址,也包含户籍所在的地区以及他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时间的地区(称为“经常居住地”)。若由公安机关批准实行取保候审,相关部门将会立刻通知被取保候审人所在地的公安局派出所以确保取保候审能够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哪种条件最好取消 若无法满足以下取保候审所必备的各项条件,便有权利请求解除该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上述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便可依法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已被拘留者实施取保候审的接收地点通常为看守所。假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已向司法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且填写完取保候审申请表格,若经过司法机构审核同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么看守所将依照相关批准文件签章确认并释放被拘留者。而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通常是犯罪嫌疑人的常住地址,也包含户籍所在的地区以及他连续居住超过一年时间的地区(称为“经常居住地”)。若由公安机关批准实行取保候审,相关部门将会立刻通知被取保候审人所在地的公安局派出所以确保取保候审能够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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