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什么样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机制中,取保候审被认定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当案件涉及到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同时适用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或者当案件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及那些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士,同样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什么样的情况才会刑事拘留 涉及被刑事拘留的七种情况如下所示: 首先是正在筹划进行违法行为或已经实施非法活动且在稍纵即逝间即刻被查获者; 其次是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以确凿的罪行指控者; 第三类是在居所或居住场所中涉及到犯罪证据的搜寻与查找者; 第四类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者; 第五类是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嫌疑人; 第六类是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涉案人员; 最后一类则是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涉案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面临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情况,亦或是面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风险,同时具备获取保释后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条件时,才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此外,对于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性以及患有重大疾病且无法独立生活的人士,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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