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谋求不当收益的判定基准是行贿者所寻求的利益有违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政策方针,或是他向国家公务人员提出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行业标准的请求,旨在借助他们的协助或者为自身提供便利条件。行贿者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公务员交付财物,便构成了行贿罪。 依据上述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谋求不正当利益"包含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谋取的利益本质上存在违法或者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性质,亦即所谓的内容不正当,例如试图获取法律明文禁止的利益;另一种情况则是,尽管利益本身具有合法性,但是行贿者却要求国家公务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协助其获得该利益,这便是所谓的手段不正当,同样被视为"谋求不正当利益"。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阐释,如果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诸如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领域的活动中,谋求竞争优势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言,如果他们索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对单位进行罚款的惩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如果在账外暗中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受贿,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若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并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接受请托人财物的,将被视为受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行贿罪不正当利益指的是什么 在行贿罪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索求不正当利益是一种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行贿者企图通过违法、违规、违背政策规定的方式,或者要求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身谋求某种便利或者优势地位。 这种不正当利益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行贿者所追求的利益本身就是非法或者与政策相悖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益内容不正当”,例如试图获取法律明令禁止的利益; 第二类则是尽管利益本身并无不当之处,但是行贿者却要求国家公职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协助他/她获得这一利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手段不正当”。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条件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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