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园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校园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校园内故意伤害案件的法律判定准则如下: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于教育机构就读或生活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则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教育机构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了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职责,则可不承担此项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教育机构就读或生活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且教育机构未能尽到其教育和管理之责时,则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校园故意伤害罪判几年缓刑 1、所谓缓刑,又被称之为暂缓量刑,或是缓量刑,实质上是一种针对已经触犯了法律条文,且经过法律规定程序确定为构成犯罪以及应当接受刑事处分的行为者,先期宣告确定其罪行,但暂时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的制度。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全面的考察,并且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实际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于具体的刑罚。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考虑给予缓刑的惩罚方式的。比如,如果被判处在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之内,同时具备真诚悔过的表现等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校园内的故意伤害案件,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判定原则:当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遭受伤害时,教育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可以证明其已经充分履行了自身的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那么也将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而言之,教育机构对于在校学生所受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责任可能会有所减轻或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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