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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刑事拘留的都是有犯罪证据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一般刑事拘留的都是有犯罪证据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安部门在特定状况之下,例如正在筹备阶段、实施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之时,以及其他诸如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身份无法确认等情形时,是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先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措施的。而在此之中,并无明文规定必须要有确凿的犯罪证据才能够进行刑事拘留。因此,原则上来说,一般的刑事拘留并不一定需要具备犯罪证据作为支撑,然而在拘留之后,公安部门应依法展开深入的调查与侦查工作,以便最终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一般刑事拘留多久通知批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捕之后,检察机关将在法定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以下为详细条款:

首先,若公安机关认为已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正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需延长审查批准时间,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其延长一天至四天;

最后,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同样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将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形下,诸如犯罪尚未进行筹划准备或者刚刚开始实施便被察觉,以及涉及到无法确认身份的人员等情况,可以不经证明嫌疑犯确实涉嫌犯罪,即可先行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然而,从原则上来讲,虽然普通的刑事拘留并不需要具备确凿的犯罪证据,但是在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和侦查工作,以便最终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这一条款明确阐述了拘留的适用条件及其后续的相关要求,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合法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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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