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双方同意和解的理由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刑事案件双方同意和解的理由有哪些 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案件中,双方愿意达成和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真心实意地表示认罪悔过,并向受害方提供合理的赔偿或者道歉等方式以换取对方的原谅; 其次是受害人出于自愿,希望与对方达成和平解决方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和解协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刑事案件双方和解是否还得判刑 在涉及到严重刑事犯罪的情形中,如果双方能够达成有效且公正的调节与和解,那么对于情节轻微的过错方,我们或许会选择不再对其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严格遵循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款,倘若此类事件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公安机构有权向更高层级的人民检察院提交一份关于对此类案件从轻处理的建议书。 而人民检察院可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代表,向人民法院提出类似的建议性文件,对于罪行情节轻微,且无必要判处任何实体刑罚的被告,人民检察院可以考虑做出不予公诉的决定。 最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其法定职责,对相应的被告人在量刑上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涉及刑事诉讼事项的过程中,和解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出发点:其一是犯罪嫌疑人事先真诚地表达懊悔之情,愿意通过补偿损失或是诚恳道歉来获得被害人的宽恕与原谅;而另一个则是被害人积极主动地寻找和平、公正的解决途径。在双方均认可并同意此种方式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是否接受和解协议的决策,这样既可以免去繁琐复杂的法律程序困扰,也能够实现双方法律关系的和谐稳定以及社会关系的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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