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法规定理赔时效是什么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一、保险法规定理赔时效是什么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理赔申请须于索赔期限之内提交,如若超出该时限,无论被保险人和/或受益人均未向保险公司发起索赔请求,亦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及未申领保险赔偿款者,均视为主动放弃其应得权益。而具体到各类保险产品,其所设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各有不同。例如,针对人身保险的索赔期限,通常设定为五年;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其索赔时效则普遍规定为两年。 此外,索赔期限通常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应首先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保险责任并进行报案,随后再提出相应的索赔请求。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保险法92条款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保险法》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如下:任何在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其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布破产之后,该公司所持有的所有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均须强制性转让给其他同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就此转让事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则此类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在上述任一转让情形发生之前,作为维护保险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策略,务必确保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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