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传销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一、组织传销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针对组织传销犯罪行为的入罪条件及立案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涉案人员涉及的传销活动主体必须达到最小规模且参与人数累积超过120人次; 其次,传销资金的收取路径或方式必须涵盖了至少二百五十万元的总金额; 再次,曾遭受过对相应传销活动的刑事制裁以及在一年内因同样理由接受过行政处罚,其后仍继续推展或拉拢参与此类活动的人员总数超60人次的情况亦在此列; 此外,若组织和推广的传销活动导致参与者出现严重的心理疾病、自杀等极端后果也被视为需要严肃处理的情节; 最后,如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是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同样认定为应予以立案追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传销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对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被告能否获得缓期执行,须依据其个体状况做出考量,譬如可能受到的法律惩罚轻重程度、社会潜在危险性大小以及是否主动认罪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所规定,若法院、检察机关或是公安机构认定不存在逮捕之必要性,或者被告人因病重、孕期或哺乳期婴儿需求等特例情况,可准予采取缓期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涉及传销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在入罪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以及相关的立案标准:参与传销活动的主体规模达到或者超过120人次,且涉及到的传销资金总金额亦须达到且超过人民币250万元;曾经因为传销活动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在自接受刑事处罚以来的一年时间内,由于同样原因而被行政监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仍然持续进行传销活动,并且涉及到的人数超过了60人次;传销活动导致参与者出现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甚至引发自杀等极端事件;传销活动给社会带来了其他严重的负面后果,或者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当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得到满足时,都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和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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