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 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 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非法手段的认定.3、情节严重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的参照标准如下:若该罪行严重程度达到法定要求,犯罪人员将面临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及罚金惩处;倘若其性质尤为恶劣,犯罪者甚至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等额罚金或单独违法罚金的双重惩戒。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首先是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实质含义和特定特性。具体来说,它应能直接反映出公民个体的某部分或其全部的独特特征;同时,一旦被获取并加以利用,就会产生专属性质。例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属于前者的范畴,而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则属于后者的范畴。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如何界定非法手段以及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情节严重。在这方面,窃取或采用其他任何非法方式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当情节严重时,才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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