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经营管理 |
解答 |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份有限公司侵占罪的认定有几种 关于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法律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在主体资格层面,自然人需具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的身份; 其次,从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来看,该罪行的直接故意性质是判定的关键要素; 再次,就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而言,该罪主要指向了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具体行为方面,此类犯罪通常体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详细记载以下各项重要内容:(1)用于标示公司身份的全称及其主营办公地点;(2)搭载并指导公司所有日常运营活动的具体业务范畴;(3)用以设定并约束公司组织结构及运作模式的设立方式;(4)明确并确立公司所拥有的总股份数量、每一股份对应的具体金额以及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总额;(5)详尽记录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他们所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以及实际出资的时间节点等关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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