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诉是什么意思如何进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抗诉是什么意思如何进行 检察机关的抗诉活动是指在人民法院所作之判决或裁定被其自身认为存在错误之时,依法向该人民法院提起重新审理申请的诉讼行为。 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县处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认定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的判决、裁定存在实质性错误之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正式的抗诉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抗诉是什么意思 提起上诉(又称为申诉、上诉程序),从技术角度来说,主要是指被申请人认为法院所做出的裁决存在一定问题,希望能够借助这种司法救济方式再为自己争取一次机会以改善原有的处境。这样的情况或许由于裁决结果显失公允,亦或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出现了某种差错。若要提出上诉,被申请人需要就具体的理由进行明确阐述,同时还需寻找相关证据进行证明以进一步支撑其观点。 然而,整个上诉过程极为艰难复杂,除了要求被申请人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素养外,还需要其具备足够的耐心以及坚定的意志。更为关键的是,伴随着上诉并不等同于必然成功,最终决定权还是在于更高一级法院的判决。 尽管如此,上诉程序仍然给予了被申请人充分表达意见与反驳的平台,使得他们拥有了可能纠正在可能发生的错误,进而推动更具公正性的裁决的可能性。换言之,虽然上诉未必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是这一制度的存在却赋予了被申请人心理上一种找到解决问题途径的安全感。即便初次诉讼不幸败北,仍然保留着再次努力争取公正、合理结果的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依法行使的抗诉职能乃是一项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权责,旨在对下级法院在初审阶段可能产生的误判或是有失公正的裁决进行纠正。具体而言,当地方各级检察院(包括县级及以上级别)发现案件中存在着重大且实质性的问题时,他们便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申请,以确保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公平与正义。这一过程充分彰显出司法监督体制中所不可或缺的关键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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