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什么人可以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对什么人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以下人士可享有取保候审权益:有可能被判处罚金、拘役或者独立制裁其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权衡可能遭受的刑罚较重,且在实施取保候审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以及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这些人士在实施取保候审时同样不应对社会构成威胁;另外,在具体羁押期限已至且相关案件尚未得出结论之际,鉴于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对什么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主要面向那些已经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特定情况下,他们得以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请,期望得到采纳并准许他们通过交纳保证金或者出具保证人的方式,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限制,以便能够等待有关案件的更深入审理和裁决。这样的措施有助于确保嫌疑犯的法律权益不受侵犯,并防止无谓的长期监禁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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