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人刑事拘留几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单人刑事拘留几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一旦确定需求逮捕拘留在押人员,必须于其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但若处于特定时期或出现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相应地延长一日乃至四日。 此外,针对流窜犯罪、屡犯不止或是结党为伍等性质恶劣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的期限亦可延长至三十日。据此,单个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刑事拘留期限总计最长可达三十天,且具体时长将视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嫌疑人的个体状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单人刑事拘留几天有案底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并不能立即产生案底。真正能够留下案底的情况仅限于被法院宣判确有犯罪事实之后。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乃是侦查阶段对于涉嫌人所采纳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其通常时长限定于37日以内。假如最终并未受到检察机关的起诉或者法院判定无罪,那么就不可能出现案底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必须在法定拘留期间届满之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案件审查。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日期可以适当延伸为1至4个工作日。对于案情较为严重、涉嫌重大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审查工作最多可延期长达30个工作日。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被拘留人员的拘留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0天,具体时长将依照案情发展及其个人情况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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