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依据法律规定,婚后若有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房产证上仅记载了出资方子女的名字,此种情况应被视为是对其子女个人的单方面赠予行为,因此该项不动产应当归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作为其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项或仅仅支付一部分房款,那么该房屋则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最后,如果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并且房产证上仅记载了其中一方子女的名字,那么该项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是由双方父母按照各自所提供的资金比例进行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结婚后一方全款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后购房是否可以归属为共同财产的问题,通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和裁决。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若无夫妻双方签署婚内财产约定之情形,而在婚后购买房屋时,夫妻双方均有出资奉献,那么此类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固定资产; 其次,若在婚后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购置房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的名下,这便可视为其父母仅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这类房产应被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在此基础之上,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约定或者其一方向在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房产且登记于个人名下,同时个人承担此后的房贷还款责任,这样的情况仍应被确认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此外,倘若夫妇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的房地产,若双方没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署名,仍然应当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有一方的父辈全额承担购房的费用,并且产权证书上仅体现出他们子女的姓名,那么这可被视作他们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行为,并因此而归属于个人所有;倘若这笔费用仅仅是首付款或者是房款中的一部分,那此时的这套房子就将作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予以处理;若是由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但产权证书上仅有一方子女的姓名,那么这个不动产就会按照各方父母所提供资金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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