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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证据警察留置调查怎么办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没有证据警察留置调查怎么办

面对证据不足之情况,警方的以下处理措施值得关注:

首先,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羁押的强制措施,但依据现有证据判定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须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向其发放释放文件,同时务必通知原先批准逮捕该嫌疑人的检察机关;

其次,对于检察院认为仍需进一步补充侦查工作、要求退回公安机关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任务,并且此种补充侦查工作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没有证据警方能拘留人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凡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某名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有利于延长至七日;而针对那些流动性强、惯犯性质严重或有结伙作案倾向的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周期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为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当警方面对证据不充分的情况时,如果已经采取拘留措施而现有证据尚不足追究罪犯之刑事责任,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释放被拘留者,并通告国家检察院有关处理结果。若国家检察院基于业务需要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同时补充侦查次数也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各项举措无一不彰显出警方对法律公正以及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高度敬仰与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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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23: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