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可以要求警察取证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故意伤害可以要求警察取证妈吗 在遇到故意伤害这类案件时,当事人有权利请求警方进行必要的取证工作。针对此类案件,警方会对受害者的身体损伤情况以及作为证据使用的痕迹、物品以及所使用的制伤工具等展开详细的检查与鉴定,以确定事实真相。 此外,警察还将对受伤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严格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当受害人为轻伤、重伤或死亡且需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时,警方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侦查,对肇事者进行严厉的法律追责。如果经过调查,证据显示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那么警方将会对肇事者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二十三条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二、故意伤害可以自诉吗 在此领域中,受害者是具有自主发起诉讼的资格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需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类案件通常都是由检察院负责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但是,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下,受害者亦可自行提出起诉: 1.如果被害人已掌握充足的证据,并且具备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的能力,同时亦可选择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報警,随后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程序的启动; 2.当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寻求帮助时,如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支持和保护,那么他们便有权通过自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在遭遇故意伤害罪行之后,受害人享有请求警方介入展开证据采集的权利。相应地,执法部门必将对受害者的受伤程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展开全方位、细致入微的检查研究,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痕迹、物件、器械等进行分析解剖,力求还原事件的真实面目。除此之外,执法部门更要深入展开调查,严谨周密地搜集各种证据。假如受害者所受创伤为轻度、中度或严重级别的身体损伤甚至涉及到生命危险并需要依法追究责任,执法部门将立即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进行严肃调查,依法采取严厉措施进行追究。而倘若案情尚未达到犯罪程度,执法部门也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肇事者施加适当的治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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