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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有三个月的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刑事拘留有三个月的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五十六条明文规定,对于已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人,其侦查期间的羁押时长不可超过两个月。若遇案情复杂且在期限内无法结案的情况,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并延长一个月。因此,在刑事拘留的过程中,最长的期限可达三个月之久(其中包含了初始的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以及经过批准延长的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涉及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如果案件情况相对复杂,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无法完成调查工作,那么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审批,从而获得延长一个月的许可。因此,在刑事拘留的整个过程中,最长的期限上限为三个月(这包括了初步设定的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和获得批准予以延长的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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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4: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