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公共交通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
解答 |
一、危险驾驶罪公共交通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法规,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公众交通层面的判定标准具体涵盖以下四类情况: 1.在追逐竞速过程中,情节极度恶劣者; 2.患有酒精中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越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到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此类情况下,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将按照上述法律条款进行相应处罚。若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犯罪条例,则应依据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若是实施了以下行为将会被视为“危险驾驶”,即:极速追逐竞赛、严重酗酒驾车、校车或者旅游客车超员、超速以及违反有关规定运输危险物品,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动潜在的威胁。对于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方,我们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格追究,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更为严肃的处罚甚至于刑事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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