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消寻衅滋事罪立案条件是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一、取消寻衅滋事罪立案条件是哪些 被告人之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若判定为无罪,则意味着其并未触犯任何刑法条款,因此,法院应立即做出不当性拘留的解除决定使其获得自由。无罪释放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寻衅滋事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犯罪;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已满; 再次,经由法定特许豁免权而得到刑事处分的饶恕; 最后,在法律上难以归类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无罪释放与刑事处分的豁免有所不同,后者是指虽然存在犯罪事实,但是被告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取消寻衅滋事罪可行吗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一阶段,如果公安机关通过详细而严谨的侦查工作后确认了并不存在任何犯罪行为;或者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其情节极其轻微、造成的危害也相对较小,以至于无法被认定为犯罪;又或者涉案人员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期限; 再者,如果该涉案人员已经得到了国家的特赦,从而免除了其应承担的刑罚; 另外,如果涉案人员已经死亡;以及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都应该撤销案件。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倘若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无法被视为违反了刑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解除对被告人的拘留措施,恢复他/她的人身自由权。所谓“无罪释放”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行为本身并未构成犯罪;二是已经过了刑事追诉期;三是享有特定的豁免权利;四是诸多复杂的特殊情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罪释放”和“豁免”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指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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