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无责保险不理赔涉嫌诈骗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一、车辆无责保险不理赔涉嫌诈骗吗 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义务尚未得到履行,这种情形不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然而,如果涉及到保险欺诈的企图和预备阶段,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但是,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量刑可以根据情节进行适度的减轻。 具体来说,这类犯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车辆无发生碰撞可以认定责任吗 在两辆机动车并未发生直接触碰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交管部门同样能够对此类事故中的责任归属进行明晰的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须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所起到的关键作用以及其错误程度的严重性来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归属。如果在此次事故中,各方都没有产生任何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失,那么这将被视为一次纯粹的交通意外事件,各方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存在一方当事人是本着故意心态来制造此次的交通事故,则另一方无需为这次事故负有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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