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期间债务,离婚时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一、分居期间债务,离婚时如何处理 在婚姻关系解除的过程中,针对分居期间发生的债务如何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此类债务可以被归类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双方在私下另行达成协议的,则应严格遵循该协议内容来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那些用于支持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共同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以及在夫妻双方都认可的前提下,产生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这类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情况才得以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分居期间债权债务问题是什么 在夫妻经过长期时间的完全分离之后,倘若某一方向外支付了债务,那么这笔债务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一方由于无法忍受来自另一方的压迫、虐待、或者受到歧视而选择独立居住或者分居的话,那么在这段分居的期间里,他们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所需、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和抚养义务,以及为了治疗某些疾病及保持身体健康而产生的相关债务,都应当被确认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并且夫妻双方有平等的义务来承担这个债务。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妥善的协商解决方案,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裁决。 这主要是因为夫妻之间本来就存在着法律明确规定的相互扶助的义务。 然而,如果在分居后,其中一方是为了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但是这些生产经营的收益并没有被用于支撑家庭的日常开销或者没有被投放到家庭的共同支出中去,这种情况下,该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被看作是其私人行为,它与家庭生活无关,因此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应由该个人自己负责清偿。 在面临离婚的状况时,另一方并不需要代替对方负担起清偿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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