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什么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并非所有涉及到信用卡的违法行为都被纳入信用卡诈骗罪范畴之内,以盗窃信用卡并予以实际使用为例,并不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这样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被明确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换言之,若有人实施盗窃信用卡并加以实际使用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将不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有可能被归类于盗窃罪的范畴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不属于同居财产 关于不被视为同居财产的情况,其实是非常多样化和丰富的,以下是其中几个主要的示例: (1)双方在同居之前,由某一方所获得的财产; 在双方结束同居关系之后,由某一方所获得的财产; 甚至在一方离世之后,由另一方所获得的财产,这些均无法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并不必然地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法律规定应归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也同样不能被视为共同财产。 (3)某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例如个人衣物、化妆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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