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才能构成非法绑架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怎么才能构成非法绑架罪 符合非法绑架罪的成立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首先,实施者需要以敲诈钱财为明确目的,而采取执行绑架手段将某人拘禁在自己的掌控之下; 其次,需要将另一个人物用作人质; 再次,必须已经实际进行了绑架行为,也就是通过采用暴力威胁或压迫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被害人人身自由权利等手段对被害者实现控制; 最后,行为实施者应当在主观意识上明显带有故意性倾向,清楚了解到自身的行为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恐慌与不安,而且对于这样一种后果是持有积极期望甚至是放任其发生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怎么才能构成表见代理 在法律术语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指代尽管行为者实际上并不享有任何代理权限,但是相对方因某些充足的理由而误以为该行为者拥有代理权并与其签订法律协议,同时使得该交易的法律效果由真正的被代理人来承受。关于此项概念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个部分:首先,必须有证据证实行为者在执行代理行为时确实没有代理权或者针对所执行的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其次,相对方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去确信行为者实际上有代理权限,通常情况下,行为者持有被代理人颁发的相关证明文档,例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加盖了合同专门印章或是含有公司公章的空置合同书,亦或是被代理人向相对方发布的明确授权代理的通知或公开声明,这些类型的证明文件可以成为判断表见代理是否存在的客观依据;第三点,相对方必须是善意的,即他/她并不知道行为者所做的事情实际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最后,行为者与相对方之间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公允且合法的要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触发产生权责相同的代理之行为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该满足民事行为成立的合法要求,禁止违反基本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未能满足以上任何一个要素,那么表见代理将无法被认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三、怎么才能构成洗钱罪行为 洗钱罪,系指行为人为掩盖或隐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所获取之利益及其衍生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而实施诸如提供资金账户行为、将既有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证或有价值证券、采取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手段转移资金、实现跨境资产转移等一系列行为。该种犯罪形式所侵害的客体颇为复杂,既涉及到金融管理秩序的稳定,亦涵盖了司法机关正常运作的维护。在犯罪主体方面,本罪适用于一般主体,即个人亦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至于犯罪主观方面,则必须是出于故意。 非法绑架罪的成立通常涉及几个关键因素:一是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绑架手段控制他人;二是将他人作为人质;三是实际实施绑架,如使用暴力或威胁限制受害者自由;四是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社会恐慌,却仍积极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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