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诉讼保全担保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什么是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前或诉讼中因情况紧急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的扣押叫保全;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价值与被扣财产价值大体相当的担保,以便扣错时赔偿被扣人,这种担保就叫保全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乃指对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而言,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法律救济请求之法定期限。若在此期间内未就此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则在时效期过后,将不再享有以上述理由而要求司法干预的权利。与之类似地,仲裁时效也被视为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教并解决纠纷所需遵循的法定时间框架。若在此限制时间段内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任何申请、意见或其他相关材料,期限结束后便无法继续寻求仲裁委员会的帮助和援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进一步详细阐述,诉讼时效乃是指当民事权利遭受侵犯之际,权利受损害方应在特定法定期限之内行使依法维权的权利,否则当治愈期过后,侵权责任方可主张相应的时效抗辩。在此情形下,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诉讼申请,就会失去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同权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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