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合同是购买合同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预售合同是购买合同 预售合同乃采购合同之一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本质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简单来说,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将已经完工的房产以其所有者的身份出让给购房者,同时购房者需支付相应的房价作为交易的对价。而商品房预售合同则是在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行使,此时的开发商仍然持有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所有权,而购房者需要先行支付定金或房价。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即商品房现售以及商品房预售。所谓商品房现售,即是指开发商将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需支付相应的房价。而商品房预售,则是指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同样需要支付定金或房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二、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况下,预售合同满足法定生效要件时那么它将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然而,这并不包含法律所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 关于法定生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参与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各相关方需表达出真实的意愿; 此外,合同的签署方式可以选择书面、口头或其他法定形式; 最后,还需要遵循其他法律对签订生效合同所设定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预售合同是否属于备案 一般来说,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进行备案手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此项工作意为开发公司在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登记通知书之后,与其承购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限为30个自然日之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域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手续。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力度,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范诸如一房多卖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经过备案程序后,预售合同将具有更为强大的法律约束力,从而使得购房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 预售合同是采购合同的一种。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买卖合同有明显区别:预售合同涉及未完工房产,开发商需获预售许可,购房者支付定金或房价;而买卖合同则是开发商将已完工房产转让给购房者,购房者支付房价。我国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现售指已竣工验收的房产出售,预售指未完工房产预先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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