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哪些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形无法被认定为抢劫犯罪行为:1.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并未采用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来获取他人财产;2.所抢夺的物品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私财物”范畴;3.抢劫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4.抢劫行为并未对当事人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例如未导致受害者受到重伤甚至死亡;5.抢劫行为并非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加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入室抢劫、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非针对银行或其他特定金融机构进行抢劫、非连续性多次抢劫、非冒充军人或警察身份进行抢劫、非携带枪支进行抢劫以及非对军需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进行抢劫等等。凡满足以上任意一种情形的行为均无法满足抢劫犯罪的法定构成要素,因而是无法构成抢劫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犯罪所包含的六种行为并不局限于以下四项具体行为: 首先是驾车进行竞争性驾驶,情节极为恶劣者; 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 第三则是当涉及到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时,严重超出核定乘员数量载人或是超过规定速度驾驶的情况; 最后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而运输危险化学品,这种行为直接威胁到了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形无法被认定为抢劫犯罪行为:1.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并未采用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来获取他人财产;2.所抢夺的物品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私财物”范畴;3.抢劫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4.抢劫行为并未对当事人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例如未导致受害者受到重伤甚至死亡;5.抢劫行为并非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加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入室抢劫、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非针对银行或其他特定金融机构进行抢劫、非连续性多次抢劫、非冒充军人或警察身份进行抢劫、非携带枪支进行抢劫以及非对军需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进行抢劫等等。凡满足以上任意一种情形的行为均无法满足抢劫犯罪的法定构成要素,因而是无法构成抢劫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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