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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是怎样的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一、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是怎样的

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事宜,乃是指男女一方借助于缔结合法婚姻关系之名义,向另一方强行索要一定数额之财物,以此作为实现婚姻结合的前置条件。此种行为具有以下显著特征:首先,实施索取财物行为的当事人通常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而以女性向男性提出财物要求居多,间或亦有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参与索取财物之情形;其次,虽然在婚姻决策方面,男女双方均享有充分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充分体现了他们的个人意愿,然而,将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缔结婚姻的必要前提条件,无疑构成了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重背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给父母买房是否合法

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过程中,其中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幌子,向对方强制性地索求财物,一般表现为女方对男方提出财物要求。尽管此类行为与买卖婚姻同样涉及到金钱交易,然而二者的本质却大相径庭。买卖婚姻是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并未侵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事宜,乃是指男女一方借助于缔结合法婚姻关系之名义,向另一方强行索要一定数额之财物,以此作为实现婚姻结合的前置条件。此种行为具有以下显著特征:首先,实施索取财物行为的当事人通常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而以女性向男性提出财物要求居多,间或亦有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参与索取财物之情形;其次,虽然在婚姻决策方面,男女双方均享有充分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充分体现了他们的个人意愿,然而,将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缔结婚姻的必要前提条件,无疑构成了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重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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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6:5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