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中的证明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一、借条中的证明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证明人只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不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则需要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或者不完全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人有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借条中的证明人一般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关于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实际情况的具体特征。 作为证明人,您所承担的职责仅仅是确认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真实存在,并不涉及到承担任何形式的连带责任; 然而,担保人或保证人则需依照具体情形,选择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或是不完全连带责任。 对于一般的保证人来说,他们享有所谓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当主合同陷入纷争且尚未经过司法审判或仲裁程序处理、或者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责任人的财产但仍然无法履行债务责任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原告(即债权人)在没有经过司法或仲裁机构裁决,且就被告(即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了法律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获得清偿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然而,证人的职责仅限于证实借款合同关系的确立,并不涉及到他们需承担的连带责任问题;相比之下,担保人或保证人则必须承担起全额或部分的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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