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过了的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过了的程序是怎样的 当取保候审期间即将期满之际,执行机关应在该时限到期之前的15日之内提交书面通知至决定机关,且由决定机关对此进行审理以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更换强制措施的决策。 同样地,当这一决定生效之后,决定机关亦须在决策下达前再次提交书面通知至执行机关。 决定机关在接收到执行机关递交的书面通知之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决定。 若案件尚未侦查完毕,仍需进一步调查,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为其办理监视居住或更换强制措施。 而若案件已侦查终结,则应立即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期满前15日,执行机关应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审理是否解除或更换强制措施。 决定后,决定机关应再次通知执行机关。 收到通知后,决定机关须在7日内决定。 案件未完须监视居住或更换措施; 已完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是哪些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予以规定: 首先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性威胁的罪犯; 再次是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我照顾等状况的人员,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带来实质危害; 最后则是在羁押期限将要届满时,由于该案件尚处于未办理完结阶段,为确保必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也需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案件到检察院会通知吗怎么办 当取保候审期间案卷移交至检察院时,通常会有告知之责。在此阶段,被告当事人务必保证其通讯手段始终畅通无阻,以积极的态度协同检察院开展工作。检察机关会依据法律程序对案情进行全面审查,或许会依据需要对被告进行传唤询问。届时,被告应当诚实地陈述与事例有关的所有事实。倘若检察院认为尚需补充证据,则可能会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资料。被告当事人享有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可向检察院表达辩护观点。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案卷移交至检察院后,被告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积极应对检察院的审查,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期满前15日,执行机关应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审理是否解除或更换强制措施。 决定后,决定机关应再次通知执行机关。 收到通知后,决定机关须在7日内决定。 案件未完须监视居住或更换措施; 已完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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