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超过二十年还能立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强奸罪超过二十年还能立案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强奸罪的法定追诉时效期通常设为二十年。然而若犯罪行为自发生起,时隔二十年后,理论上来讲是不能再进行追究起诉的。但是,若是在此期间内被判定为必须追究的情况,那么必须得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换句话说,强奸罪案发二十年后,能否达到立案标准则要视乎是否已经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强奸罪超过五年追诉吗 涉及到强奸罪嫌疑的诉讼情形中,我们必须依据该犯罪行为所可能达到的法定最高刑,来制定相适应的追诉时效。具体而言,如果终审判决宣告被告犯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行,那么其追诉时限就是自案发之日起计算的五年时间;若判决结果为被告应被判处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那么其追诉时限将延长至十年;倘若被告被判定犯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那么其追诉时限将进一步延长至十五年;而当被告被判以无期徒刑或死刑等极刑时,其追诉时限将被设定为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强奸罪的法定追诉时效期通常设为二十年。然而若犯罪行为自发生起,时隔二十年后,理论上来讲是不能再进行追究起诉的。但是,若是在此期间内被判定为必须追究的情况,那么必须得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换句话说,强奸罪案发二十年后,能否达到立案标准则要视乎是否已经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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