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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开设赌场罪赌资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一、网络开设赌场罪赌资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关于网络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赌资的确立证据,其主要构成部分往往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首先,便在于交易记录的收集与审查,这些记录可能来源于银行流水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明细等公共渠道,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资金的流动方向以及具体数目。

其次,信息技术手段所采集到的电子数据同样至关重要,诸如关于网站后台运营数据以及聊天记录等信息,它们能够揭示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的投注行为以及资金往来的详细情况。

最后,证人证言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既包括了参赌人员自身的陈述,同时也涵盖了赌场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士对于赌资状况的描述。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网络开设赌场罪审理中,赌资证据主要包括:交易记录(如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明细),反映资金流向与数额;电子数据(如网站后台数据、聊天记录),揭示赌博行为及资金往来;以及证人证言,涵盖参赌者与赌场人员对赌资的陈述,共同构成关键证据链。

二、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即实际上具备召集大众进行赌博活动以及建立或经营开放式赌场的犯罪行为。

凡涉及此罪行者,其刑事惩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同时还需罚款;

二是情节较为严峻者,将面临为期三年以上但未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同样需承担罚款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网络开设赌场罪赌资数额如何认定

网络所涉赌博犯罪中针对赌资数额的精确界定,通常参照如下四个方面进行衡量与评估:1.专用于在各大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的相关资金;2.行为者在特定赌博网站上赢得的点数中所能兑换出来的实际金额;3.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的赌博人员所动用的赌资总额;4.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中,专门用于网络赌博的那一部分款项。在法律实践操作中,针对赌资数额的准确判定,往往会结合各类证据资料以及具体案件情节加以全面、细致地分析考量,从而提高判断的精准度。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地域差异性的存在,各个地区可能会制定出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赌资数额认定标准及操作手法。

网络开设赌场罪审理中,赌资证据主要包括:交易记录(如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明细),反映资金流向与数额;电子数据(如网站后台数据、聊天记录),揭示赌博行为及资金往来;以及证人证言,涵盖参赌者与赌场人员对赌资的陈述,共同构成关键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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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9:5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