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需要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需要什么 刑事拘留是司法部门及公诉机关依职权直接接手的案件在侦查阶段中,遭遇法定紧急情形时,使用的一种针对现形犯或重大嫌疑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施行刑事拘留须严格符合以下各项原则: 首先,行为人必须处于预备犯罪状态、实践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揭露归案; 其次,当事人应当由受害者或者在场目击证人亲自指认其实施犯罪的行为; 第三,在与当事人紧密接触或者居住环境中寻获了确切的犯罪证据; 再次,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为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之中; 此外,行为人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最后,行为人未能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朗。 同时,如果行为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也可以实施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一般几天能释放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依法决定采取刑事拘留的人员,其最长期限为37天,但也有可能在短短的三日内即获释放。 2、若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将被拘留者转为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3、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被刑事拘留小孩谁管辖 刑事拘留是侦查阶段对现形犯或重大嫌疑人暂剥人身自由的措施,需满足:犯罪预备、实施或刚揭露;受害者或目击者指认;现场获犯罪证据;企图自杀、逃逸或已逃逸;企图销毁证据;身份不明。且对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人亦可适用。 四、刑事拘留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拘留属于强制性措施之一。当涉案人员拥有未成年子女时,关于孩子的监护权及归属问题,通常应遵守如下规定与原则:首先,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孩子的其他近亲长辈,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可以承担起临时监护责任;其次,若无适当的近亲长辈存在,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将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临时监护义务。然而,具体的管辖权以及安排方式,将会全面考虑到孩子的个人意愿、亲属的抚养能力、家庭环境等诸多因素。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为其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刑事拘留是侦查阶段对现形犯或重大嫌疑人暂剥人身自由的措施,需满足:犯罪预备、实施或刚揭露;受害者或目击者指认;现场获犯罪证据;企图自杀、逃逸或已逃逸;企图销毁证据;身份不明。且对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人亦可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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