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一、口头遗嘱的规定是什么 口头遗嘱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的执行条件有哪些 口头遗嘱只有在满足以下五个特定条件以后,方能具备法律效应和约束力: 首先,它必须是在遭遇重大危机或紧急情况的压力之下产生的意志表达,这使得它区别于通常情况下在清醒理智状态下作出的其他形式的遗嘱; 其次,这种遗嘱的制定过程中,必须采取两个或更多的客观知情者或证人在现场进行见证,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再次,作为遗嘱的制定者,立遗嘱人必须拥有完整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们在制定遗嘱的时候必须处于能够独立思考、判断和决策的状态,而不是受到任何精神上或身体上的限制; 第四,立遗嘱人在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必须是真诚且明确的,不能存在任何虚假或欺骗的成分; 最后,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涉及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事项,同时也不能对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之相关法律规定,当遗嘱人处于生命垂危或紧急状态时,可依法订立口头遗嘱。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位及以上的见证人当场出席并见证。一旦事发紧急状况得以解除,且遗嘱人具备设立书面遗嘱或录音录影遗嘱的能力时,原所立口头遗嘱将自始无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