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后应如何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后应如何分割 对于结婚前购置的房产,若其为商品房性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倘若此房产系单方面购得,那么便毫无疑问地归属于购买者本人,即为购买人之婚前个人财产,明确无疑地归属购买方自身所有; 然而若此房产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此种情况下,在未经另一方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房屋产权并非只属购买者一人,而是双方按份共有的状态,双方将依据各自所占的比例来进行相应的分割。 另外,对于婚姻期间购买的商品住房,若其为婚后购房行为的成果,且房屋正式所有权证书已依法登记在任意一方配偶名下,无庸置疑,此房产将被认定为婚姻双方共有物产。 无论产证上所标明的房产所有权名义人为谁,它均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资产,双方都对该房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具体操作中,判断是否为双方共同拥有相对较为简单,通常而言,这部分资产会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分割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购买的门面过后租金算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婚前所购置的房产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此种理解源自对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房地产所获得收益的考虑。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抚恤金、工资薪酬、奖金补助、劳务报酬、各类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回报、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同样也涵盖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婚前,由单方面单独购买的商品房被视为个人财产。若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资金进行房屋购置,那么将按照各自所占比例享有共有的权利,并且需要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的份额分配。然而,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置的房产,无论其名义上归属于任何一方,都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一点不容忽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房产所有权的名义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并不影响夫妻双方在法律意义上对于该房产所享受的共有权利以及承担的相应义务。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相关程序通常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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