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限制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起诉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限制 关于离婚诉讼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女方处于孕期、生育完毕后未满一年或终止妊娠后不满六个月之内,男方不得发起离婚请求,因宣告失踪引发的离婚诉讼需严格遵守宣告失踪的法定时限要求。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离婚诉讼作为一种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其启动程序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相关的起诉条件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各类其他组织; 其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对象,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受理; 再次,有操作性强且具有事实依据的诉讼请求,而且这些请求应该是属于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之内。 另外,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生育完毕后未满一年或终止妊娠后不满六个月是否能提交离婚申请,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而认为确实有必要接纳男方的离婚请求,那么这种情况则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至于自然人失踪二年后的处理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将该自然人宣告为失踪人员。 在确认失踪者的时间计算上,需从其音信全无之日开始。 若在战争期间发生了下落不明现象,其下落不明的时间则需从战争结束日或者相关机构确定的下落不明日期的次日开始算起。 如一方基于宣告失踪的原因进行离婚诉讼并获得批准的话,那么另一方必然会得到离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起诉离婚需要回答哪些问题 1.双方相识于何时何地,经由何种途径得以结识,双方交往持续了多久时间,这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和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深厚的情感纽带。 2.询问双方何时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及婚后生育子女与否,这些都是能够体现夫妻感情状况的重要信息。 3.详细了解婚后夫妻间的情感交流状态,如关于家务分配、抚育孩子的具体事务处理方式,以及婚后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或纠纷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如女方正处于怀孕期、分娩后的第一年,以及流产手术完成后的6个月内,丈夫均不被允许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任何此类诉讼行为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法律程序与要求。作为原告,离婚诉讼需要涉及到与案件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清晰且明确的被告及其合理合法的诉讼需求。 然而,如果在怀孕期间女方希望解除婚姻关系,则存在特例情况,这种情况下女方仍有权申请离婚。对于下落不明人员的情况,若在两年期限届满之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布其为失踪人员。宣告失踪的日期应当从当事人彻底失去联系或是特定战争阶段终止之后开始计算。此外,宣告失踪的结果导致的离婚现象,另一方将视为自动同意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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