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经纪人所应尽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一、房产经纪人所应尽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作为房屋中介所担负的首要责任便是保证与缔结合同相关的所有关键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他们的服务范围涵盖咨询以及居间服务,并会据此签发居间合同。当进行居间服务过程中,中介务必要将下列重要事实向委托方告知: 1、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情况; 2、是否存在房屋抵押、典当等任何形式的权利受到限制之情; 3、可能涉及到的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各类登记事项; 4、出售方及买受方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在故意隐瞒关联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情形下的赔偿事宜。若中介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者作出虚构陈述,好比明明知道出售方并非产权人本人且非合法代理人才将其推荐给买受方,由此引发买受者遭受损害的结果,中介必须对该种行为负责并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产经纪人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判断房产经纪人与雇主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依据特定情境进行考量。 在决定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时,首要考虑因素是劳动者双方是否存在着相对应的管理与被管理之关系。 除此之外,雇主是否为员工发放合理薪资待遇以及是否为其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也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因子。 依据上述依据,倘若雇主在招聘房产经纪人过程中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依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仍可视作劳动关系已经建立: (1)雇主和劳动者在法律和法规层面上均已达到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 (2)雇主所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均已适用于该名劳动者,而且这名劳动者也需接受雇主的劳动管理,并按照雇主要求从事有偿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成果实际上是雇主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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