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以外的树木产权归谁 |
分类 | 征地拆迁-宅基地 |
解答 |
一、宅基地以外的树木产权归谁 论及其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可知树林地隶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在法律限定范围内,唯有获得批准的权力机构、法人实体、农民集体组织和普通公民,乃至外商独资及中外合资的三资企业,满足了特定的法定条件,按照既定的法定程序或者依据契约协议,方可享有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及有限处分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归谁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要给予以下几种形式的补偿费用和赔偿项目: 首先,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所对应的货币补偿金额; 其次,对被拆迁者提供的安置补偿费用; 再者,对于地面附着物所产生的青苗费的补偿; 此外,对于拆迁行为给被拆迁方带来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 最后,对于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者,还将给予额外的奖励。 然而,各个地区的具体征地补偿政策会受到当地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因此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通常来说,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以及货币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三种。 其中,货币补偿是指拆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直接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者支付现金形式的补偿金。 而房屋产权调换则是指拆建单位以同等价值的房屋替代被拆迁房屋,从而实现对被拆迁者的补偿。 至于货币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则是指拆建单位在给予货币补偿的同时,为被拆迁者提供同等价值的房屋作为替代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具体数额将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的期限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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