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认定虚假诉讼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怎么认定虚假诉讼 在客体层面,本条名下的罪行所侵害的呈多元性的客体对象,既涉及了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的合理有序运作秩序,特别详细地说,即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诉讼事务时的正常运作秩序; 同时,亦涵盖了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以及继承权等诸多合法权益。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捏造事实并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在此,本罪所指的捏造事实不仅包含了捏造全部事实,亦包括捏造部分事实,甚至还包括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从而向法院提出不实的民事诉讼请求。此处的提起民事诉讼,既包括捏造事实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也包括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捏造事实改变诉讼请求、针对原告的起诉捏造事实发起反诉,乃至捏造事实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以涉嫌虚假的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等所有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16周岁,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还应具备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有资格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即可。 此外,单位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通常情况下是直接故意,即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司法秩序造成妨害或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仍然故意实施这些行为,积极推动和追求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怎么认定虚假破产罪它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虚假破产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具体如下: 其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我国公司法以及企业法中所规定的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同时也包括了所有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客观层面来看,该罪行通常表现为公司、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通过隐藏实际拥有的财产、虚构存在的债务、或是采用其他非法手段来转移、处置自身的财产,从而实施虚假破产,并对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性的法律主体,涵盖了所有类型的公司、企业。 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是由行为人故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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